整治的重点内容:
采购人倾斜照顾当地企业,指向特定提供商或特定商品,以提供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提供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提供商提供不真实的测试报告、认证证书、合同营业额、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提供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提供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均应依法处置处罚。
任务分工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拓展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真实检验测试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没办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帮助核实,状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对提供商串通投标,与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法,反复恶意投诉举报,阻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或者通过提起和撤回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方法,推行敲诈勒索、强迫买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财政部门可组织同级预算单位(采购人)对以前年度项目进行“回头看”,摸排有关问题。
采购当事人主动发现问题准时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整改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置处罚。
工作步骤
筛选名单
畅通企业群众反映问题途径,省财政厅设立政府采购范围“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举报受理邮箱(zjcztcjcjb@163.com),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方法》和财政部需要,确定代理机构检查名单与推行检查的财政部门。全省集中采购机构全部列入今年代理机构检查名单,财政部门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检查,省财政厅对全省集中采购机构检查状况进行指导。
拓展自查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公告书》。
代理机构收到检查公告后,按需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5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和平时管理、政府采购云平台云数据剖析状况,聚焦重点范围、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优先抽取中标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如存在2025年项目较少等特殊状况的,可从以前年度的招标项目中抽取,并公告有关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依据公告需要拓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察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察,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
现场检查
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察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代理机构推行现场检查,核实有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补充健全工作底稿。
该阶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同步检查集采机构工作水平。
此阶段工作应于9月15近日完成。
延伸核查
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向有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
此阶段工作应于十月15近日完成。
处置处罚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提供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处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置处罚信息。
此阶段工作应于11月20近日完成。
总结报告
各市财政部门大全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财政部门准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推行策略》指出,财政部门要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帮助调证通道,提升认证证书、检验测试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
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范围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